“出租房屋要注意了,9月15号要开始征收‘房东税’了!”
近日,网上对此传的沸沸扬扬,都在传言,随着《住房租赁条例》9月15日正式施行,国家也将新增一项税收——“房东税”。
这让很多出租房屋的房东人心惶惶。
其实这是对《条例》的误读所致。
一、《住房租赁条例》未增加任何税收项目
放眼《条例》全文,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关于税收的情况,也没有新增任何税收项目。
网络传言的“房东税”,是跟《条例》第8条和第30条有关的。
第8条规定的内容只是说租赁房屋要进行备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30条规定的内容是上述备案以及相关信息要在相关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 房管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虽然说上述两项规定对于税务部门对租赁房屋征收相关税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条例》新增了“房东税”这一新的税种。
换句话说,在《条例》施行前后,对房屋租赁所征收的税种、以及税率,都是没有变化的。
二、“房东税”一直都存在
“房东税”并非一个特殊的税种,而是一系列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房屋应当缴纳的税种的通俗称法。
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房东税”主要涉及以下这些: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对外出租住宅用房的,按5%征收增值税。
不过,在当前对于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免予征收。即便超过10万元,也予以减收,按照1.5%的比例收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
对于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此项按照租金收入的4%征收。
(2)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租金收入的10%征收。
(2)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免收印花税。
(2)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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